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撫順市司法局現將市住建局報送的《撫順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21年8月5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反饋給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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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司法局
2021年7月5日
撫順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資源化利用、設施規劃與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二)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負責、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設施規劃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和措施。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減量減排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教育、指導、落實等工作,引導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發布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名單。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市、縣(區)精神文明、機關事務管理、發展和改革、財政、工信、自然資源、商務、農業農村、水務、公安、衛健、市場監管、文旅、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工作,培育公眾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意識和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習慣。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和戶外廣告載體應當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減排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車站、場館、公園、飯店、商場、超市、商鋪、商用寫字樓、市場等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減排的宣傳。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回收利用以及科技研發等活動。鼓勵志愿者隊伍及其他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和服務等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二章 減量減排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生產生活安全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二條 限制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經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經營活動中不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飲服務等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等的管理,逐步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廣使用菜籃子、布袋子。鼓勵農貿市場和其他單位按照環保要求合理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工作的領導,制定農村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會委會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運用有效宣傳手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的宣傳工作,增強村民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的意識。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應按照自行分類、自行處理、減少出戶的原則減量減排。
庭院、住村單位及個人負責自用土地使用范圍內、承包地(水面)、辦公場所、經營管理區域的保潔,自覺開展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
庭院、住村單位及個人養殖畜禽的,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及時清掃、堆肥處置。
第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專項工作計劃;
(二)合理布局收購網點,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三)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綜合考核制度,納入本行政區域績效考評體系。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鄉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二)督促、考評、指導村民委員會、庭院、駐村單位及個人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三)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不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或向農村轉移生活垃圾的行為。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及資源化利用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組建義務保潔員隊伍,制定保潔員工作職責,并監督實施。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處置、清掃、收集、運輸的設備和工具;
(四)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潔衛生,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暫存場所;
(五)指導、監督村民、住村單位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減排及資源化利用。制止違反村規民約中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規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生活垃圾分類規范,制定本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規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規范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集中存放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措施后投放;
(二)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三)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利用單位和個體回收人員;
(四)廚余垃圾應當投放到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廚余垃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投放;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家具、廢舊電器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放置于指定區域。
(七)農業生產產生的農藥瓶、包裝物、化肥及包裝物等不能資源利用的廢棄物,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以舊換新政策,鼓勵村民將此類廢棄物收納投放。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車站、場館、道路、廣場、公園、河湖水域、水庫、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商鋪、商用寫字樓、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五)農村居住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其他場所責任人,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潔完好、標識統一;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對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進行指導;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標準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標準分揀的,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五)制止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居民小區應當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應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集中供餐的單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區域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可回收物、其他類別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農貿市場應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圖標和文字要清晰醒目,易于分辨和指導投放,能直觀反映收集的垃圾種類。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宜設置箱鎖或采用智能收集箱;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應采用密閉容器;有害垃圾容器需結合現場實際設置,使用安全,宜便于投放、轉運。
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不得妨礙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及處置許可,簽訂經營協議。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垃圾收運車輛應當劃分為有害垃圾(專用)收運車、可回收物(專用)收運車、廚余垃圾(專用)收運車(餐廚垃圾車)、其他垃圾收運車四類;
(二)配置有害垃圾專用車應當符合環保部門規定,車輛要密閉,標識要明顯,應根據有害垃圾的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配置數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具備相應資質的環保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有害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三)配置廚余垃圾專用車(餐廚垃圾車)應當根據餐飲垃圾、居民廚余垃圾產生數量,合理確定配置數量,要密封性好、標志明顯,由各縣區環衛部門收運,運輸至指定垃圾填埋場填埋,待餐廚垃圾處理廠建成后,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廠進行處置;
(四)配置其他垃圾收運車應當做到車輛密封,由環衛部門收運其他垃圾,運至指定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處置;
(五)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六)有害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運輸;
(七)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可以定期收集或者預約收集;
(八)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九)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十)可回收物的運輸與處置,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具備廢舊物資回收資質的企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末端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可回收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處置。在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作好有害垃圾收集、運輸、暫存、處置工作,并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宜引入具備資質的環保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收集、運輸到專業處置企業處置;未引入企業之前,由環衛部門統一收運到各有害垃圾暫存點暫存,再集中運輸到專業處置企業處置。
(二)可回收物處置。應引入具備資質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末端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收集、運輸到末端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處置,未引入企業之前,由環衛部門統一收運到各可回收物暫存點暫存,由商務、住建部門聯系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回收處置。
(三)廚余垃圾處置。廚余垃圾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收集,并使用密閉車輛直接運輸至生物降解處置站,或者廚余垃圾處理廠處置。
(四)其他垃圾處置。由各縣區環衛部門統一收運其他垃圾,運至指定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處置。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廚余垃圾源頭就地處理,對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給予指導。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單獨收集廚余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進行集中處理;
達到一定規模并具備就地處理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有條件的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和農村村民采取生化處理等環保技術方式就地處理廚余垃圾。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處置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規定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農村生活垃圾不出戶處理。
(一)可用于漚肥的垃圾,包括鮮植物枝葉、散養畜禽糞便等可漚肥物,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處理;
(二)農村可燃燒的垃圾,用于生活燃燒,包括秸稈、玉米芯、干植物枝莖葉、廢棄紙等可燃燒物,燃燒產生的廢棄物用于積肥;
(三)縣、區人民政府應鼓勵、監督、指導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學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農藥化肥包裝物、農用地膜、廢食用菌袋等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其他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可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章 設施規劃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農村應當建設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便民、環保、經濟、高效的原則,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鼓勵政策,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考評結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在精神文明和衛生創建活動中,加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評選標準。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情況和測評結果。
第四十條 市、縣(區)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商務主管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收集、運輸、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和機制處置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對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廚余垃圾的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將廚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城市管理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運廚余垃圾車輛的執法檢查。
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區)城鄉住建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指導、監督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庭院內生活垃圾肥料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交通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水上運輸船舶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指導汽車客運站等行業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危險廢物運輸車輛的審批與監管工作;農村交通干道及邊溝垃圾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河道內垃圾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物業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內容進行約定指導、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義務監督員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義務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督促和服務等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逾期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單位三千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單位不設獨立收集廚余垃圾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委托不具備處理廚余垃圾資質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的,委托方與被委托方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